释义 |
法律主观: 支付令 申请书格式 :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支付令申请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如果有委托人的,写明委托 代理 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人是 律师 的可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不必列写其他项目。 正文是文书的核心内容,应当写明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①请求事项。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 ②事实和理由。概括地讲,债权的发生和存在是事实, 债务人 不偿还到期 债务 ,便是申请支付令的理由。具体说来,事实与理由部分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叙述: 写明债权标的物是金钱还是有价证券,以及数额;债权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以及约定的归还期限;有无债权文书及有争议 说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没有其他 债务纠纷 ,申请支付的标的物不存在互相折抵计算的问题。 说明债务已到偿还期限,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追索,被申请人应当偿还,且有偿还能力,但是被申请人不予偿还的经过。 引用法律条文,作为提出申请的依据。 尾部包括结尾和附项。结尾应当写明致送机关的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注明申请时间。附项应当写明债权文书复印件的份数所附书证或物证的名称、件数。 应当注意的是: 一、 债权人 申请支付令,必须提供债权凭证;对人民法院发布的支付令,债务人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 强制执行 。 二、支付令申请书必须是限于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三、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法律客观: 支付令申请书文书样式供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时使用.支付令申请书,是债权人依照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判令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时所制作的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依照实体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此外,债权人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过督促程序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适用督促程序;而且,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除此以外,要求债务人给付特定物,返还建筑物,为一定行为的案件,都不能申请适用督促程序. 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指券面所表示的财产权利必须实际持有其券才得以实现的证券,如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公债,国库券,提货单,抵押单等.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给付之诉的案件,如借款,借贷,有效买卖欠款,赊销,代销欠款等.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且债务人也不负有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 具体地说,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有对等给付的义务,或者对等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外,还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另有债权关系,但按其性质,不能与债权人的权利发生抵销的情况. 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 该条件有三层含义,其一,期限届至.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始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债权人也始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否则,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提出给付请求.其二,数额必须确定.至于何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数额方能确定,不应以债的产生原因而定,不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只要其数额已经确定(比如通过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均不妨碍适用督促程序.其三,申请书载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这是对申请书形式要件的要求,即应记载请求种类属金钱或有价证券,其数量,产生的原因事实,可以证明的文书资料,履行期限等.至于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可信,是否具有采证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并不影响督促程序的适用及支付令的申请.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 ,支付令的送达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两种情况下,应视为支付令不能送达: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方式才能送达的;二是债务人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情况比较复杂,不符合督促程序迅速简便地处理纠纷的立法原意,故视为不能送达.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有权管辖此类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债务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债务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申请书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开始督促程序的前提和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因此申请书必须详细记明下列内容: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名称,地址等;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发布支付令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着重写明引起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的时间,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事实,并尽可能地提供证据,对事实和理由加以证明. 此外,申请书还应载明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即表明申请的目的在于发布支付令等等.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依照实体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此外,债权人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过督促程序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适用督促程序;而且,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除此以外,要求债务人给付特定物,返还建筑物,为一定行为的案件,都不能申请适用督促程序. 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指券面所表示的财产权利必须实际持有其券才得以实现的证券,如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公债,国库券,提货单,抵押单等.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给付之诉的案件,如借款,借贷,有效买卖欠款,赊销,代销欠款等.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且债务人也不负有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 具体地说,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有对等给付的义务,或者对等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外,还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另有债权关系,但按其性质,不能与债权人的权利发生抵销的情况. 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 该条件有三层含义,其一,期限届至.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始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债权人也始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否则,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提出给付请求.其二,数额必须确定.至于何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数额方能确定,不应以债的产生原因而定,不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只要其数额已经确定(比如通过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均不妨碍适用督促程序.其三,申请书载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这是对申请书形式要件的要求,即应记载请求种类属金钱或有价证券,其数量,产生的原因事实,可以证明的文书资料,履行期限等.至于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可信,是否具有采证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并不影响督促程序的适用及支付令的申请.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 ,支付令的送达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两种情况下,应视为支付令不能送达: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方式才能送达的;二是债务人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情况比较复杂,不符合督促程序迅速简便地处理纠纷的立法原意,故视为不能送达.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有权管辖此类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债务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债务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申请书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开始督促程序的前提和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因此申请书必须详细记明下列内容: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名称,地址等;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发布支付令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着重写明引起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的时间,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事实,并尽可能地提供证据,对事实和理由加以证明. 此外,申请书还应载明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即表明申请的目的在于发布支付令等等. 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依照实体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此外,债权人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过督促程序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适用督促程序;而且,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除此以外,要求债务人给付特定物,返还建筑物,为一定行为的案件,都不能申请适用督促程序.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指券面所表示的财产权利必须实际持有其券才得以实现的证券,如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公债,国库券,提货单,抵押单等.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给付之诉的案件,如借款,借贷,有效买卖欠款,赊销,代销欠款等.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且债务人也不负有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具体地说,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有对等给付的义务,或者对等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外,还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另有债权关系,但按其性质,不能与债权人的权利发生抵销的情况.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该条件有三层含义,其一,期限届至.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始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债权人也始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否则,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提出给付请求.其二,数额必须确定.至于何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数额方能确定,不应以债的产生原因而定,不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只要其数额已经确定(比如通过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均不妨碍适用督促程序.其三,申请书载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这是对申请书形式要件的要求,即应记载请求种类属金钱或有价证券,其数量,产生的原因事实,可以证明的文书资料,履行期限等.至于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可信,是否具有采证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并不影响督促程序的适用及支付令的申请.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支付令的送达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两种情况下,应视为支付令不能送达: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方式才能送达的;二是债务人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情况比较复杂,不符合督促程序迅速简便地处理纠纷的立法原意,故视为不能送达.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有权管辖此类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债务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债务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申请书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开始督促程序的前提和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申请书必须详细记明下列内容: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名称,地址等;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发布支付令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着重写明引起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的时间,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事实,并尽可能地提供证据,对事实和理由加以证明.此外,申请书还应载明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即表明申请的目的在于发布支付令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