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运输生猪车辆的备案申请主体是承运人,承运人首先应当确保生猪运输车辆符合《公告》列明的条件要求。符合条件要求的,可以向承运人所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要现场核实相关信息,检查车辆是否符合《公告》列明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备案表。备案过程中要准确记录备案车辆的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并按要求详细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