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聋哑人残疾等级 |
释义 | 聋哑人一级残疾的法律依据是《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评残标准》,听力残疾一级指听觉系统极重度损伤,无助听设备不能进行言语交流且在社会生活中存在严重障碍。伤残鉴定是司法部门根据医院提供的记录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与刑事案件中的伤情鉴定有显著不同。伤残鉴定的流程包括重新鉴定的情形,如超越业务范围、虚假材料、不科学的鉴定结论等。 法律分析 一、聋哑人定几级残疾 聋哑人一级残疾。 聋哑人听不见不会说话,如果需要办理残疾证的话,为:听力残疾一级,残疾证上最后两位为21。 法律依据《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评残标准》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二、什么是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伤残鉴定与刑事案件中的伤情鉴定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不同。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三、伤残鉴定的流程 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结语 根据《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评残标准》,聋哑人属于听力残疾一级,其听觉系统极度损伤,无法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伤残鉴定是对伤后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由司法部门或委托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在重新鉴定时,需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并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如有超越业务范围、虚假材料、不当标准或与其他证据矛盾等情况,可进行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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