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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释义
    (一)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涉及房屋拆迁应有完善的拆迁安置方案和保证按时回迁的具体措施。
    (二)商品房预售应提交证件及资料:
    1、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批文;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营业执照;
    5、房屋建设总平面图及规划红线图;
    6、房屋建设白蚁预防合同;
    7、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预售方案;
    8、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
    9、涉及房屋联建的,应提交房屋联建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登记程序:
    1、开发企业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机关查验证件资料,并到现场查勘;
    3、符合预售条件的,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受理机关:
    1、近郊各区(不含双桥区、万盛区、北碚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办理预售登记的受理机关为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2、各市、县及双桥区、万盛区、北碚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办理预售登记的受理机关为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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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5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