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阳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信阳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15)第1号令第九条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二)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三)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二、信阳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受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6项: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实施机关:人民银行。 三、信阳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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