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
释义 | 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罪行构成 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 三、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产品罪有哪些? 我国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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