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购买房子的一切材料(合同、首付款收据/发票、契税完税发票、维修基金交纳发票、按揭银行发放款通知书等) 2、业主的资料证明。包括夫妻双方及随住人员的一切身份证明材料。 3、现金。包括:物业费和装修押金、燃气开户费、有线开户费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