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股权能否直接变更为质权人 |
释义 | 股权质押后不得进行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对质押的股权进行转让。 一、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书;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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