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委托如何取消 |
释义 | 房屋买卖委托可以随时取消。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可以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 一、当事人委托书有什么情形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中可随时解除的情形有:1.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2.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三、什么是共同委托?怎么做? 共同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处理事务。 但是,如果委托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数人时,而受托人只有一个人时,则不是共同委托。 共同委托的代理权必须是由数个受托人共同行使。所谓共同行使,是指数个受托人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即平等享有、共同享有的代理权,处理事务时只有经过全体受托人的共同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 这并不是一个委托人同时委托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如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都产生共同委托的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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