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起诉证据。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的协助调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