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方式 |
释义 | 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方式及婚姻无效的情形。婚姻无效可通过行政救济或民事诉讼救济途径解决,包括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婚姻无效与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结婚条件、时效和请求人的不同。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而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并有时效限制。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请求撤销婚姻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法律分析 一、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方式 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如下几种: 1.重婚 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婚配。近亲即指有亲缘关系的人,更确切的说是指有不太远共同祖先的人,通常追溯三代。 3.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区别 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3.请求人不同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而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结语 婚姻无效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行政救济和民事诉讼救济。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等。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结婚时欠缺的条件、时效和请求人不同。了解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区别对于维护婚姻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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