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的无效性救济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都可以解决无效婚姻问题,当事人可以自行纠错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无效婚姻没有法律约束力,财产处理需协议或法院判决,子女权益受保护,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拓展延伸 婚姻无效宣告的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婚姻无效宣告的程序和要求是指当一对夫妻的婚姻存在某些法定的无效情形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宣告婚姻的无效性。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国家法律规定,婚姻无效宣告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通常,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婚姻存在无效情形,如未达到法定年龄、存在重婚、近亲结婚等。法院将审理申请,听取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并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婚姻无效宣告的程序和要求旨在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确保婚姻的有效性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 婚姻无效宣告的程序和要求是保障婚姻关系合法性和公平性的重要手段。行政救济和民事诉讼是常见的救济途径,对于因登记审查不严而导致的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纠错;而受害方亦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财产处理应根据协议或法院判决,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对于重婚所致无效婚姻,财产处理需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子女权益受法律保护,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无效宣告的程序和要求旨在确保婚姻有效性符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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