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没有买卖构成犯罪吗? |
释义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没有买卖也是构成犯罪的,只要是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都是犯罪的行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有什么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 1、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发生。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等; 2、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另一种是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1、“出售、提供”型案件要查明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购买或收到公民个人信息人员(下家)的证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记录等电子证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 2、“非法获取”型案件要查明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以窃取或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基本证据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单位知情人员的证言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者的证言; (2)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上述涉案信息。基本证据包括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对收集、电脑存储介质等的司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二、套取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1、从犯罪构成各方面综合来看,修正条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两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列举性的表述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取决于对条款中的“等”字的解释。个人认为,从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客观情况看,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将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3、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没有相关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义务性规定,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义务。因为修正条款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因此,即便前述存在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行为,也不宜将其认定为犯罪。 4、公民个人信息外延过大,修正条款中表述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5、修正条款罪名的成立还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何为“情节严重”应及时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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