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什么人 |
释义 | 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有一部分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其中自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一般来说,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赋予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包括: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委托诉讼代理人;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申请回避; (5)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新的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6)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或者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与被告人调解; (7)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8)如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9)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自诉人也要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 (1)承担举证责任。自诉人对自己的主张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2)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故意伪造证据陷害他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3)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4)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协议、判决或者裁定的义务。 一、刑事自诉案件法院应当调解吗?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第一百九十八条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第一百九十九条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百条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第二百零二条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二百零三条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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