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
释义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 人身保险合同是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是投保人为了确保自身或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的身体或寿命在出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亡情形时,能及时得到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或精神损失。其法律性质是射幸合同,其权利具有期待性。 人身保险合同没有保险价值和重复保险的概念。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其保险标的是无法估计,保险利益也就无法估计。 二、什么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一定权利和负有的一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取得该项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说,保险合同的效力: 1、投保人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2、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4、减灾防损的义务; 对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的效力,指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及履行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期限。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种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可附加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 3﹑健康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造成残疾或收入损失等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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