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务工伤发生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的,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没有认定为工伤,劳务工仍可依据合同约定或者侵权责任法等规定主张相关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