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电子送达的适用建议 |
释义 | (1)送达确认。笔者认为关于电子送达的确认问题,可采取以下方式: ①当事人出庭或者提交书面答辩状,即表明其确认送达; ②当事人以其他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方式)表明其已经收到送达文件,即视为确认送达; ③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确认送达; ④要求网络提供商提供证明; ⑤设置功能性回执确认送达。 (2)范围适当。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如下判断来确定是否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第一、案件有无律师代理。法院可与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达成电子送达的共识,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的网络平台向律师送达。无律师代理的案件则需要斟酌考虑; 第二、案件是否涉及网络纠纷。网络纠纷当事人一般熟悉电子邮件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电子通信方式,一般可以采取电子送达。 第三、案件适用的诉讼程序是一审还是二审或再审程序。按一审程序审理或者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考虑进行电子送达。二审、再审案件则需要斟酌。 (3)程序保障。采用怎样的送达方式,由谁送达,这是最基本的问题。有合适的程序操作员,才可能有保障运行的程序。在电子送达规则应该明确实施电子送达的主体,最好创设与书记员一样的单独序列的专司送达的司法职务序列——送达员。职送达员队伍的产生是电子送达程序保障的基础。除娴熟的电子通讯、通信技术外,这支队伍会形成特有的职业感觉和职业素养以及最为重要的职业尊严和职业责任感。他们会根据不同的案件去考虑不同的送达方式,会根据不同的情形去考虑多种电子送达方式的组合。比如,如果当事人没有真正接收到法律文书,由网络服务商的证明只能制造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相形之下,人性化的电话沟通与提示更能体现程序保障的真意。不仅考虑到法院的方便,也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与感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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