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密法明确规定的涉密人员资格要求 |
释义 |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并根据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并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此外,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拓展延伸 涉密岗位涉密人员任用规定 根据《涉密岗位涉密人员任用规定》第三条,涉密岗位涉密人员任用应当坚持任人唯贤、任人唯能、任人唯公。这意味着,在任用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时,应当注重其专业能力、道德品质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仅仅出于其他因素考虑。此外,任用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确保其具有相应的保密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涉密岗位和涉密工作。因此,对于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任用,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从而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结语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并且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因此,涉密人员的选用和管理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以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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