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不配合隔离观察、治疗的人员,严重者也可能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相关工作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的,将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若对于不配合隔离的病人,造成了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不管其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