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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直接申报制度的申报主体包括
释义
    直接申报的申报主体为境内法人和境外法人在境内分机构(分行)。
    “直接申报主体”: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尤其是投资决策(基金经理)、研究、交易、市场、运营、合规、风控人员;其他辅助岗位员工,可以作为直接申报主体或受查主体,具体由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
    目前,申报主体主要通过两个渠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是直接申报,即申报主体直接向外汇局申报;
    二是间接申报,即在办理业务时,通过相关中介机构向外汇局间接传递申报信息。相关中介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及基金公司、证券登记结算、资金托管机构等。
    对于境内法人机构,申报主体为法人机构总部,申报数据涵盖机构总部及其境内分支机构整体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法人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不再直接向外汇局报送数据。申报主体的境外分支机构是中国非居民。申报主体与其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交易属于国际收支交易,对境外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属于该机构的对外资产负债。
    对于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机构(分行),在牵头报送境内各分机构(分行)业务时,应按照一家境内分机构(分行)报送一套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报表的方式,以每家境内分机构(分行)的金融机构标识码来进行区分和报送,不得将境内各分机构(分行)的业务合并为单一机构数据进行报送。
    除上述情况外,申报主体还需区分代理业务与背对背业务。所谓代理业务,指申报主体以客户名义(作为代理人)与对手方进行交易,因此该机构的客户而非该机构是对外交易的对手方。本制度的B01表、B02表 、C01表和D02表允许申报主体作为代理人,代理居民委托人填报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以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但申报主体代理非居民委托人与非居民进行的交易和金融资产负债存量不是本制度的填报范围。所谓背对背业务,指申报主体与居民客户和非居民对手方分别签订同类反方向合约,申报主体通过合约转移或对冲对应的汇率、利率等风险。背对背业务本质上是两笔合约,其中,申报主体以自身名义与非居民签订的合约,是申报主体自身的对外业务,需要进行直接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第二条内容可知。本制度的申报主体为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机构、境内登记结算类机构或资金监控机构、银行卡组织、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持有境外股权的指定申报主体(含个人和机构)以及境内重点非金融企业等其他指定申报主体。金融机构包括主营业务为本制度附录“(二)金融业代码表”所列金融业务的境内法人和非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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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20:4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