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
释义 |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包含:宣传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法规;负责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提供查询服务;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 中国国土资源部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各种不动产权利的登记都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程序是: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权籍调查;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到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 物权法制定以前,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要件和登记审查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登记机构掌握的尺度宽严不一,法院在审理有关房地产登记的行政案件中审判标准也不尽相同。据在立法过程中调研了解,房产登记机构一般只是对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必要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各城市基本都没有将询问当事人纳入登记程序,大部分城市登记时不去现场查看。 土地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的审查较为严格。主管部门的同志认为,实质审查登记错误率低,但效率也低,登记机关也承担一定风险。形式审查效率高,登记机关不承担风险,但存在着不安全因素。 国外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职责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除有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的权利之外,对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内容只有消极的登记义务。 登记机关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涉及实质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调查,也无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法律关系进行变更。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登记规则”也只规定了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材料的职能。日本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登记官在有土地或者建筑物标示登记的申请时,或依职权进行其登记时,如有必要,可以调查土地或建筑物标示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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