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权合约调整公式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期权合约调整的相关内容,包括调整范围、调整方式和具体调整规定等。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持期权合约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变,并对期权合约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调整时,需要遵循特定的调整公式和规定,并对调整后的合约进行公告和说明。此外,还需注意合约交易代码和合约简称的调整,以及需与上市公司协调的事项。 法律分析 期权合约调整是指在标的证券可能会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合并或拆分等情况下,对期权合约作出除权除息等处理。为了保持期权合约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变,期权合约的条款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些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约金额(名义价值,即合约单位乘以行权价格)保持不变,二是调整后的合约市值(合约交易价格乘以合约单位)尽量与调整前接近。 合约调整日为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日,主要调整行权价格与合约单位以及合约交易代码和合约简称。 投资者于合约调整日之前持有的期权合约仓位、合约调整日及之后建立的该期权合约仓位,其相关交易与结算均依据调整后的合约内容进行。调整后期权合约存续期内,不再加挂新合约。合约调整时,将按照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后价格进行调整加挂。 期权合约调整后内容变更 二、调整公式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配股等,交易所对期权的行权价、合约单位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除权(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前一日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除权除息日调整后的合约前结算价=原合约前结算价*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该价格仅作涨跌幅设置与保证金收取等参数使用。 合约单位调整采取四舍五入取整,先调整合约单位,再计算行权价格。行权价格调整采取四舍五入方式,股票保留两位小数,ETF保留三位小数。 三、合约交易代码和合约简称调整 合约交易代码调整:合约调整时,合约交易代码第12位进行调整,期初设为“M”,当合约首次调整后,“M”修改为“A”,以表示该合约被调整过一次,如发生第二次调整,则“A”修改为“B”、上一次调整时新挂标准合约“M”修改为“A”,以此类推;此外,在行情发布中(交易前),另加一标志字段(初始为0),表示该月份合约因合约调整而导致新月份“标准合约”挂牌的次数,如1表示第1次,合约代码调整时(如“M”调为“A”、“A”调为“B”)标志字段不变。 合约简称调整:行权价格修改为调整后行权价格。除权除息日期权合约简称随证券简称调整。合约简称最后一位标志位在合约首次调整时修改为“A”,以表示该合约被调整过一次,如发生第二次调整,则“A”修改为“B”,以此类推。 四、补充规则 需与上市公司协调,除权除息日原则上不安排在E日(行权日)及E1日(交收日);最后交易日或交收日,如临时停牌且日终前需要复牌,复牌后剩余交易时间尽量避免过短。特殊情况下处理,以上交所公告为准。 标的证券发布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实施公告时,发布标的证券合约即将调整提示,并在调整日再发布合约具体调整信息。 合约行权日在配股股权登记日与配股缴款日后复牌首日之间时,合约最后交易日、行权日修改为配股缴款日后复牌首日。 合约单位调整采取四舍五入取整,先调整合约单位,再计算行权价格。行权价格调整采取四舍五入方式,股票保留两位小数,ETF保留三位小数。 对除权除息导致的备兑开仓持仓维持保证金处理、行权交收处理见风险控制下保证金认购期权备兑开仓保证金收取。 五、合约调整对备兑开仓的影响 合约调整时通常导致合约单位增加,此时投资者需要按照新的合约单位补足备兑开仓的标的证券数量。若投资者证券账户内所持已流通股份加上所送或所配的待上市股份足额时,将维持备兑开仓状态。如果投资者预计合约调整后所持有的标的证券数量不足,则需要在合约调整当日买入足够的标的证券或者对已持有的备兑持仓进行平仓。如果未在规定时限内补足标的证券或自行平仓,将导致投资者被强行平仓。 拓展延伸 期权合约调整计算方法是期权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在期权合约中,对于期权价格、行权价格、期权时间等关键条款的调整计算方法。这些计算方法可以在期权合约中明确规定,也可以通过期权交易所进行制定和修改。 期权合约调整计算方法的正确性对于期权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在期权合约调整计算方法不正确的情况下,期权市场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波动和风险。因此,对于期权合约调整计算方法的研究和规范,是期权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期权合约的调整计算方法应当符合市场实际情况和行业标准,并且应当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慎研究和论证。同时,期权交易所应当制定完善的期权合约调整计算方法,并且及时更新和公布,以保证期权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总结起来,期权合约调整计算方法是期权市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关系到期权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和规范期权合约调整计算方法,以保障期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 期权合约调整是指在标的证券可能会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合并或拆分等情况下,对期权合约作出除权除息等处理。为了保持期权合约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变,期权合约的条款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些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约金额(名义价值,即合约单位乘以行权价格)保持不变,二是调整后的合约市值(合约交易价格乘以合约单位)尽量与调整前接近。合约调整日为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日,主要调整行权价格与合约单位以及合约交易代码和合约简称。投资者于合约调整日之前持有的期权合约仓位、合约调整日及之后建立的该期权合约仓位,其相关交易与结算均依据调整后的合约内容进行。调整后期权合约存续期内,不再加挂新合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十六条\t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五条\t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九条\t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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