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节假日双倍工资是怎么算的? |
释义 |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 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案例说明: 小王在沈阳某公司从事客服外勤工作,从2008年开始工作到2013年被辞退,他一直没有休过年假。离职后,小王将单位告上法庭。 小王称,单位职工工作满1年,就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可是他工作6年都没休过年假。公司应给付他2009年至2013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小王还提交了工资证明,2009年、2010年平均工资为1500元,2011年平均工资为1700元。2012年未到公司上班,应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2013年平均工资为1300元。单位须支付他带薪年休假工资总计为4179元。 不休等于主动放弃: 单位称,小王在入职期间并没有提出休年假的申请,是他主动放弃休年假,所以单位不用支付报酬。另外,他提出给予5年未休年假工资也不合理,他从2012年1月就不来上班了,怎么会有休年假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公司于2013年3月将其辞退。 小王提出的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也不合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年休假工资报酬已包含职工的日工资,故即使支付,也只能支付200%。 单位补发二倍工资: 法院认为,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单位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例规定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不以劳动者是否申请休假为前提条件,因此单位应当支付休假工资。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本案中,小王于2008年4月入职,2009年4月工作满一年。因此,公司应给付小王2009年至2011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因其自2012年1月之后就不到公司上班,未履行劳动义务,故不应当享受2012、2013年带薪年休假的待遇。 单位须按日支付二倍年休假工资:2009年、2010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1379元(1500元÷21.75天×10天×2),2011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782元(1700元÷21.75天×5天×2),共计2161元。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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