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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定围标串标的几种情形
释义
    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这是也是87号令的亮点之一18号令只对串通投标的利害作了阐述,没有对串标情形作具体的细化规定。因此,上述规定的确定从一定意义设定了一条供应商不得逾越的法律“红线”,对于激励有效竞争、维护国家利益、整肃政府采购工作领域的秩序、打击串标围标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上述规定是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专门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把自我行为约束于法律的“笼子”内。另一方面,根据87令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作为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以及使用财政资金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把好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关,不要把串标行为的认定工作归于评标委员会一方,使串标这一“毒瘤”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同时,如果明知是串标视而不作为,从法理上可以认定为共犯,亦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电子投标的先进之处电子招投标系统除了能够实现专家在线抽取,在线签到、浏览投标文件、在线评审、系统自动汇总分数、自动生成评标报告外,还可以实现“得分点定位”和“N对1询标”的功能,在线评标时,系统自动打开当前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可以快速定位到评审点相关的位置,同屏查看多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同屏对比评审,使得专家评审工作更加精准、便捷。此外,专家还可以就具体事项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远程在线询标、答疑。同时,该系统还能够满足在线询价、谈判磋商、多轮报价等更多使用场景。对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自动审查废标、串标、围标等。如何避免废标和误判围标、串标想要避免废标和误判,先要了解电子标相对传统标的2个特性1特性1-互联网传输电子标是通过互联网传输,所以它会采集你的所有痕迹,比如你的上传ip地址、上传区域、电脑硬盘序列号、设备型号,甚至使用软件的序列号等等。2特性2-智能辅助电子标对标书内容审查比过去人为审标更全面和严格,系统能够匹配全部标书的雷同处以及错误之处,标书在内容上废标率会提高。根据以上2个特性,我们可以通过参考各地发布的对电子标废标、雷同认定方案进行自我检查。福建省福建省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
    (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
    (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
    (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江苏省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五)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上海市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义乌市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的,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围标串标的认定: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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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0: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