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
释义 | 我国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一、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自身的财产损失定作人要不要赔偿 要根据纠纷实际发生情况来分析,可能需要赔偿可能不需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发生人身损害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为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的过失。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人的义务有 (一)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二)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三)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四)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五)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关质量证明; (六)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七)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八)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九)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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