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证驾驶撞伤人,保险公司是否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释义 | 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交强险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人身损害,但不赔偿财产损失。商业险是否赔偿需看合同约定,如明确约定无证驾驶免责条款且告知,则不赔偿。交强险赔偿是为了保护公益和强制性,不是纵容无证驾驶逃避责任。保险公司可在赔偿范围内追偿侵权人,与代位追偿权不同,是代受害人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分析 案情: 周某将车交给未取得驾照的儿子驾驶,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六岁小孩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宋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60天。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周某儿子无证驾驶,因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某父亲将周某父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周某和其儿子赔偿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人身损害损失合计5万元,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对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是否赔偿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保险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其突破一般保险赔偿责任理论,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不同的是,其对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予以赔偿,因此,对于无证驾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强调的是,此时的赔偿仅针对第三人人身损害,对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则不予赔偿。 对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是否赔偿的问题。 商业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商业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通过保险合同体现,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就要看商业险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无证驾驶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明确将该免责条款告知,则商业险不予赔偿。 基于交强险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对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于第三人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但此举并非纵容无证驾驶人逃避法律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已经实际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的前提下,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该追偿权与传统保险法理论上的代位追偿权不同,这里所说的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代受害第三人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明确规定,无证驾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具有公益性和强制性,保险公司的赔偿并非纵容无证驾驶人逃避法律责任,而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然而,对于财产损失,商业险是否赔偿则要看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无证驾驶免责条款。在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责任和权益需要根据具体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 赔 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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