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但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令履行没有意义的;
 (四)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