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认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标准是: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无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明显超越法定权限的。就法律保留事项作出行政决定而无法律依据的。没有法律依据剥夺和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