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理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
释义 |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委托人必须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 2、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一、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五)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六)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七)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八)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房屋装修合同出现纠纷的情况有什么? 1.合同主体不明晰:甲方、乙方的名称和联系方法。 2.监理概念模糊: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受消费者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3.书面文件不全: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等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 4.权利义务不清楚:合同中规定了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双方应做的工作。 5.增减项未加入合同:目前在装修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工程项目的情况很多,但是好多都没有列入合同之中。 6.材料供应不明确。 7.工期延误没有规定:如果出现工期延误问题,消费者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需要写清楚。 8.质量标准不清楚。 9.验收不细心。 10.争议解决办法未约定。在合同中约定出现争议后的解决办法可以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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