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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判刑就被剥夺政治权利
释义
    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拓展延伸
    被判刑后政治权利缺失:一种丧失公民参与的现实
    被判刑后政治权利缺失,是一种丧失公民参与的现实。当个人因犯罪行为被判刑后,不仅会失去自由,还会面临剥夺政治权利的后果。这意味着无法参与选举、表达政治观点或担任公职。政治权利的缺失使得个人在社会和政治事务中失去了发声和参与的机会,导致其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这种丧失不仅对个人而言是一种限制,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损失。因此,我们需要审慎思考刑罚的目的和效果,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为刑满释放后的个人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以重建其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责任。
    结语
    刑罚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被判刑后政治权利的缺失给个人带来了公民参与的限制。在确保刑罚公正的同时,我们应该为刑满释放后的个人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以重建其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责任。这样不仅有助于个人的社会重建,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二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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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9:4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