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共同签名后,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事故私了有两个条件: 1、没有造成人身伤亡; 2、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这两个条件都具备就可以私了。那么,如果交通事故私了后又出现争议,能否再要求交警队继续处理呢? 如果事后当事人就事故事实及责任承担出现争议而又到交警队要求处理的,交警队虽然可以处理,但在事故现场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只能依照当事人当时私了时签订的协议中记载的事实来认定事故责任,并据此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调解。如果当事人仅就损害赔偿的数额及给付出现争议而要求交警队处理的,交警队不再处理,双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