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签了三方不去报到的,档案如果已转至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约,将档案转至户籍地或新就业单位或暂存学校,如果未转至用人单位的,可以通知学校暂缓转移档案,等确定新的去向后再转移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