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配偶子女父母的遗产如何分配?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遗产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但父母是两份遗产。同时,如果被继承人与父母共同生活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另外,如果被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有特殊困难,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法律分析 一、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拥有的遗产,是否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配? 这并不一定。遗产的分配,按照法律规定,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分。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具有某些特殊情况,例如: 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 2、对被继承人尽义务多的; 3、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 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法定继承父母是分两份。我国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父、母、子、女、配偶都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大家获得的份额应当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拓展延伸 法定遗产的继承的比例是怎样的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另一方配偶、子女、死亡配偶的父母应当均等分配遗产,但是如果在继承人中有生活比较困难并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会对其予以适当的照顾。 结语 遗产的分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均分,但特殊情况下可以有所调整。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均分遗产。但如果其中一方有特殊情况,如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义务多或者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遗产分配时可以有所照顾。同时,法定继承中,父母是分两份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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