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钱三年不还就过期了是真的吗 |
释义 | 欠钱不管多少年、一百年也要还,只要是欠款人没有履行合法的债务,欠款人的债务永远都在出借人的手里,出借人就永远有向欠款人追讨债务的理由和权利,只是超过三年的债务就会失去诉讼时效,债权人就可能失去了向欠款人诉讼追讨的权利,但是这个前提条件必须是债权人三年之内从来没有对欠款人进行催收的行为,拿不出来向欠款人催收的证据,完全符合这一点失去诉讼时效才能成立,所以这句话的正确宣导应该是“欠款如果超过三年,债权人没有对欠款人进行任何催款行为的,那么他将失去对欠款人诉讼追讨的权利”。 借钱时,或者借款中间,双方已经约定了还款期限。这个时候理解这条法律是非常简单的。也就是说假假如到了还款期,债权人没有进行催款的任何行为,或者拿不出曾经催款的任何证据,那么再往后推三年之后,债权人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款。此时法院可以根据这条法律拒绝继立案,不再审理。对于法院来说,这三年都没有进行催收,可以合理的推测为债权人豁免了债务或者这笔债务的真实性存疑,或者对方已经归还了,法院不再介入这个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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