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合同中约定的定金可以退吗? |
释义 | 《民法典》中规定的定金可以退还,但退还的条件是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于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定金数额有限制,而订金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定金的条件是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并且因此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适用定金罚则,但第三人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合同中约定的定金可以退吗? 1、民法典合同中约定的定金可以退,合同定金可以退。 2、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三、违约定金的条件是什么 1、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法典合同中约定的定金可以退,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于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违约定金的条件包括违约行为和合同目的落空。对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不适用定金罚则。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告诉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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