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额抵押后可否第二顺位抵押 |
释义 | 法律分析:最高额抵押之后不可以进行第二顺位抵押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2年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是优先于后面的一般抵押。不能理解为“一般抵押是从属于主合同的,而最高额抵押不从属”。 抵押合同的性质都是对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只是操作方法不同,最高额的特点是在额度范围内连续使用,而一般抵押在主合同偿还后即告终止,仅此而已,没有其他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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