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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释义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1、社会方面因素
    (1)目前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落后,个人对医疗费用承担能力低下,是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基础。
    (2)社会舆论总偏向于“弱者”的观念,媒体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报道,助长患者及家属的对抗心态和势力。
    (3)社会法制观念薄弱。执法机关在干预、协助处理医疗纠纷中执法力度不够,致使医院陷入被动局面。
    2、病人方面因素
    (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
    (2)参与医疗纠纷的对象不断扩大。有策划有组织干扰正常医疗工作,大造声势,漫天要价。
    口腔医疗纠纷有哪些原因
    口腔医疗纠纷的原因如下:
    口内:根管内断扩大针、拔髓针。根管侧穿、髓室底穿。失活剂或fc外露烧灼牙龈。
    口外:拔错牙;拔牙市误伤邻牙;拔牙时断根残留;拔牙时误伤软组织;手术效果不佳。
    修复:备牙时出现疼痛或造成牙髓坏死;桥体设计不合理造成邻牙损伤。
    易引发医疗美容纠纷的常见情形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受周围环境和媒体宣传的影响,使得人们对美的认知越来越高,继而对医疗美容的需求不断提升,消费的剧增使得医疗美容行业应运而生并渐渐迸发出生机。因行业准入门槛的限制,使得一批拟从事医疗美容行业的主体望而却步。但面对医疗美容行业的暴利,又使得一部分市场主体铤而走险,最终使得就医者权利受到侵害,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进而引起法律纠纷。常见的引发医疗美容纠纷的情形如“因医疗美容机构没有执业许可证引起的纠纷”,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按照上述规定,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因个别医疗美容项目操作简单,如打“玻尿酸”、“水光针”等,由此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给就医者打针,一旦造成就医者损害,极易引起纠纷。再比如“因医疗美容机构超出诊疗服务范围引起的纠纷”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机构不得超出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从事诊疗活动,因扩大诊疗范围仍需要相关机构审批,由此导致一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因“省事儿”超出核定的项目从事诊疗活动。诸如此类的“因医务人员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医疗美容机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就医对整形效果不满意”、“因医疗美容导致就医者身体损害的”等。行动建议:医疗美容纠纷,其本质是合同纠纷,同时兼具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质。因此,就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各个环节,消费者应当提高警惕,做好风险把控和证据留存,防患于未然。
    医疗纠纷的误区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误区: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简述监狱医疗纠纷的特点,简述监狱医疗纠纷的特点和原因
    监狱医疗纠纷的特点如下:
    1、频发性,社会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以每年10%~20%的速度递增。
    2、复杂性,该纠纷涉及主体颇多,包括患者、家属、监狱、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等。
    3、社会性,监狱医疗引起的社会讨论度很高。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疗纠纷有哪些证据有哪些
    1、医疗纠纷需要的证据是:证明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挂号证、收据、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鉴定报告。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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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9: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