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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火证的申请与批准及管理
释义
    动火证由动火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办理。其安全措施由动火所在单位提出,属施工方面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落实,属生产方面的由生产单位给予安排。在公共场所、易燃易爆管架上动火,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经所在区域生产单位审查安全措施,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或消部门批准,动火分析由所在区域生产单位负责。审批人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动火场所的周围环境并落实安全措施,严肃认真审批动火证,并视具体情况,确定动火有效时间。当动火情况变化时应停止动火,重新取样分析。
    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班组不得动火;
    4、如有违反本管理规定,不按要求办理动炎审批手续及做好防火措施就擅自动火作业人员,每次罚款500元到1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
    5、如动火作业在不安全情况下审批人也同意动火作业的,每次罚款1000到2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所述,动火人必须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动火证,按操作规程动火,有专人看火,配有灭火器材,动火前清除5米内易燃易爆物品,遇有无法清除的易燃物,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安全员要对动火区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下班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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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3: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