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体制有哪些? |
释义 | 1、行政监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监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督。劳动保障部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做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若干中心城市)设立派出机构,在部领导下对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直接监管。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监管方式,加强对各项基金收缴支付等经办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2、财政监督。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财务监督,保证基金的财务收支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 3、审计监督。 各级经办机构和运营机构必须自觉接受审计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财务收支,包括基金会计凭证和账簿报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建立正常的基金审计监督机制。 4、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基金监督管理的基础环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运营机构作为基金收支运营管理的主体,必须加强基金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使之成为内部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5、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基金监管机制的重要环节。各项基金是依靠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专项资金,是广大群众的养命钱和保命钱。广大群众有权了解各类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各级经办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舆论界、工会、个人、团体等组织的社会监督。同时监管机构开设举报电话,受理各种投诉,接受不同渠道的社会监督。 知识总结:通过对基金进行有效监管,不仅可以确保基金安全,同时还可以促进基金经办和运营机构建立良好的基金运营结构和信息反馈体系,逐步改善管理方式和运营环境,合理配置基金资源,稳步提高投资效益,最终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74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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