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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宁新生儿入户办理流程
释义
    本文介绍了南宁市常驻户口的新生儿的户口登记要求。根据婴儿的户口情况,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为南宁市常驻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前往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
    法律分析
    南宁市常驻户口的新生儿
    户口在本地区的居民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为南宁市常驻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前往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南宁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南宁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
    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南宁新生儿入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新生儿必须在南宁市区户籍地出生,并且父母在该市市区有稳定的生活居住地。
    2. 新生儿出生后,其父母应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出生登记,取得婴儿户籍。
    3. 婴儿出生后30日内,其父母应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婴儿健康合格证明。
    4. 婴儿出生后30日内,其父母应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乙肝疫苗接种,取得乙肝疫苗接种证明。
    如果新生儿父母未在南宁市区户籍地出生,或出生后未在南宁市区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出生登记、健康检查和乙肝疫苗接种,则无法享受南宁新生儿入户条件。
    结语
    新生儿的户口问题需要遵循一定的办理流程。根据南宁市常驻户口的新生儿、户口在本地区的居民的规定,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为南宁市常驻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前往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办理出生登记需要出具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同意入户证明。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南宁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入户申请;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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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2: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