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清算财产评估怎么做 |
释义 | 破产企业的财产评估应以财产强制快速变现为评估前提,因此应选择清算价格法作为评估的主要方法。法律法规允许公开出售的财产,以基准日现行市场价格为基础,充分考虑财产快速变现对交易价格的影响,确定其清算价格;对于二手物资市场和拍卖市场成熟的地区,也可以参考二手交易市场和财产拍卖市场的交易价格来确定清算价格。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销售的专用设备和物资,应当根据专营业内的重置价值确定评价值;规定应当报废就地销毁的,应当按照其可回收价值扣除销毁费用的净残值作为评值;销毁费用大于可收回残值的,评估值为零。财产快速变现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可以通过折扣率或变现率参数来确定,并结合被评估破产企业的性质、行业特点、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趋势、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被评估财产的通用性、供求状况和变现难度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各类财产适用的变现率或折扣率。需要注意的是,流动性(折扣率)受资产类别和地区的影响很大。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房地产、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通用性高的材料和通用性差的材料分类,确定适用的流动性(折扣率)。通用性越好,流动性越高,折扣率越小;反之亦然;此外,破产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成熟对流动性影响很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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