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想破产资产怎么合法转移 |
释义 | 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破产前一年内转移资产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在申请破产前进行此类行为,则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这些行为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 法律分析 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破产前一年内转移资产的行为是合法的,但若在申请破产前进行此类行为,则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这些行为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倒闭破产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申请破产时,相关责任人应配合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现如今的话很多的年轻人结婚非常快离婚的话也是更快,也导致了离婚的概率的话也是非常的高,因为年轻人来说的话都是比较冲动的,所以大家在离婚之前的话一定要自己考虑清楚。 二、怎样离婚前转移个人财产 通常情况下离婚,两人应该平分财产。但根据《民法典》的解释的规定,有过错一方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可以申请少分或者不分给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离婚后发现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三、补办离婚证需要什么材料 离婚证丢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补领,补领时需提交相关材料。 (一)内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二)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通行证或者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三)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通行证或者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四)台湾居民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旅行证件;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五)出国人员、华侨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3)《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六)当事人各提交二张二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备注: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时需要正反两面。 结语 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破产前一年内转移资产的行为是合法的,但若在申请破产前进行此类行为,则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这些行为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因此,在离婚前,夫妻双方应该平分财产,但如果有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申请少分或不分。另外,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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