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服破产管理人债权确认起诉可以吗 |
释义 | 不服破产债权申报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职工对债权申报清单有异议如何处理 职工对债权申报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保障债务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有异议的两种情形 一是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自己的债权的数额或性质有异议,或者对破产管理人未在债权表上记载自己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原告诉请法院确认其债权。未规定这时谁应当是被告,从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及债权表的编制者来看,应以债务人及破产管理人为共同被告。 二是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因为他人债权的记载也会直接影响到异议人的利益,因此这种异议是很可能发生的,从法理上来说,异议人与受异议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债权人“使分配额增加的行为相当于保全债权的行为”,即代位行使原本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因此破产法应赋予债权人这种特别的诉权。异议债权人起诉时,应以受异议的债权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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