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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债权人不同意的破产重整?
释义
    一起债权人提起的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的案件,法院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这一决定是基于债务人B公司破产还债的条件尚不具备,以及审理破产案件时需要防止可能存在的经济犯罪借破产逃脱制裁而发生。在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破产还债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终结债务人破产还债程序,并对审理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线索及时和公安部门联系,将本案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债权人提起的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的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这一决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债务人b公司破产还债的条件尚不具备。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企业宣告破产,应成立清算组织,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织中应有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而本案债务人及其主管部门均下落不明,公司财务及经营管理人员均离职自谋出路,企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且破产企业进行财产审计、评估所必须依据的财务帐册、资料等均无从落实,即使法院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亦无法开展正常的财产清算工作。其二,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的根本依据。本案申请人a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审计报告中表明,债务人有1030万元的帐外资金去向不明,债务和资金使用情况均未能在帐上得到反映,说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债务人确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换言之,如果这些帐外资金应收回而未收回,或者确被挪作他用,而使债务人目前确不能清偿债务,也并不因此而必然造成无力清偿的后果。
    二、审理破产案件,除了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切实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外,同时还应防止可能存在的经济犯罪借破产逃脱制裁的发生。本案法院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基础上,听取了到会债权人的意见,在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破产还债的情况下,依法裁定终结债务人破产还债程序,体现了切实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同进,对审理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线索,及时和公安部门联系,将本案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防止了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体现了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的认真负责的态度,也避免了在破产的掩护下,侵吞国有、集体财产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发生。本案中发现可能有犯罪的问题存在,法院可就该问题建议有关当事人向公安或检察机关举报,或将发现的犯罪线索提供给公安或检察机关,案件本身是无法移送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本身是破产还债案件,只能按破产法律规范,要么驳回申请,要么宣告破产,要么准许和解整顿。所以,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是不应出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内容的。上面就是债权人不同意破产重整如何处理问题的回答,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结语
    本起债权人提起的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的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后,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这一决定主要是基于债务人B公司破产还债的条件尚不具备,以及审理破产案件时需要防止可能存在的经济犯罪借破产逃脱制裁的原则考虑。同时,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应出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内容,而应按破产法律规范处理。债权人如有疑问,可联系相关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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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17: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