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 |
释义 | 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 《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这一规定确立了管理人是接受债权申报的主体,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权,但管理人在审查中对如何收取申报材料、如何审查做法不一,因此,有必要对管理人审查债权进行规范。 一、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破产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予以公告,在实践中由于人民法院人员紧缺,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都是委托破产管理人以法院名义通知已知债权人。管理人将《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所需提供材料》一并与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已知债权人,债权人根据法律文书、《债权申报表》等材料,对如何提交申报资料一目了然,管理人的工作就能事半功倍。同时管理人应将送达凭证妥善装订保管,对送达或退函情况一一登记。 由于该项工作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无论是人民法院自行通知,还是委托管理人代为履行通知职责,有关通知材料均应由人民法院装订入卷。 二、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资料 债权人依据人民法院的《已知债权人申报通知书》,填写《债权申报表》并附证据材料提交管理人。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申报,收取债权人申报材料时,应当向债权人收取申报材料原件,并向债权人出具收条。 债权的审查确认程序中,管理人审查程序仅仅是债权确认的开始,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法院的裁定确认都需要对债权原始证明的审查,因此,在收取债权人申报资料时应当收取债权证明原件。对确实不能提供的原件亦应与原件核对,确认与原件无误的情况下收取复印件。在破产案件终结时,申报债权受偿情况也会通过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确认,从这点上看,债权人也没有必要保留证明原件。 由于破产债权最终由法院裁定确认,所以管理人所收取的债权申报资料亦应交人民法院法院,由人民法院装订入卷。 三、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审查 《破产法》明确了管理人审查债权的职责,但对于如何审查无操作规范,有的管理人仅凭对申报材料审查就迳行登记;有的管理人直接将申报资料与债务人账务核对,债务人账务上记载了就予以的登记,否则就不予登记;甚至,对证据不足、缺乏证据而不予确认的,管理人就不予登记。 管理人审查破产债权属于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在《破产法》颁布后仍然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