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条件的合同怎么写 |
释义 | 附条件的合同写法是:条件必须写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且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所写的条件必须合法的,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所写的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一、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条件如下:一、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二、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精神损害赔偿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1、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密切相关的一种损害内容.其可以与物质损害同时发生,也可不同时发生.因其多为损害的是人格权利,而人格权的本质是定向选择.这种定向选择被法律保护或制约。 精神损害适用范围如下: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三、合同终止期限该如何规定 合同终止期限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后自然终止。在许多方面,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与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相同,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的成就是当事人无法预测的,条件可能是成就或不成就。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起失效。当事实只能附合同中确定的事实。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终止条件起着作用,又称为终止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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