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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火锅店制售地沟油将承担什么责任?
释义
    多家火锅店使用废弃油脂熬制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款。其中,四川犍为县的一家古今天下火锅店销售了14142锅清油红锅和清油鸳鸯锅,销售额为447824元。店主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参与地沟油火锅制作的员工也均获刑。此类犯罪行为危害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威胁。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严惩。
    法律分析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四川犍为县的一家古今天下火锅店使用废弃油脂熬制火锅底油,总共销售了14142锅清油红锅和清油鸳鸯锅,销售额为447824元。2020年4月23日,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店主雷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参与地沟油火锅制作的员工也均获刑。
    2017年11月17日,在贵州遵义市播州区开设熊居林重庆老火锅店的汪某将废弃油脂加工成食用油,再添加至火锅汤料中给顾客食用,直至被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该火锅店从2017年11月25日开始营业至案发,经营时间逾8个月。
    2017年3月,浙江诸暨的2家“网红”火锅店川谱串串香、幺妹火锅店的老板因违法使用地沟油,被当地检察院批捕。涉案2名老板、1名员工均被处以实刑并处罚金。
    2016年6月,温州大龙燚火锅店爆出地沟油事件,余某将该店客人食用后的火锅废弃油提供给唐某,提炼加工成地沟油,再卖给大龙燚火锅店,销售给客人食用。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6年,瑞安市食安办通报显示,渝味晓宇火锅、柒口锅成都火锅、千椒百味火锅、重庆名将火锅店、阿云重庆老火锅、塘下重庆八旺串串香火锅、塘下朝天门火锅、塘下重庆老火锅(鑫渝火锅)8家火锅店涉嫌非法使用地沟油,24名涉案者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制售地沟油一般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地沟油”犯罪的定罪量刑,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在同一条生产销售链上的犯罪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严惩源头犯罪、严惩直接获利罪犯的精神,确保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非法受益者与下属受雇员工量刑的整体平衡。对于明知是“地沟油”而非法销售的公司、企业,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要严格把握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拓展延伸
    火锅店制售地沟油的行为是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的行为,制售地沟油属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火锅店制售的地沟油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则还可能构成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火锅店制售地沟油会受到《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具体刑罚取决于情节的严重程度。
    结语
    制售地沟油的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司法部门对地沟油犯罪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对犯罪分子和直接获利者依法严惩。同时,也呼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正):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正):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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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4:3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