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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排他性条款的合法性如何?
释义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分析
    这种条款是属于的有效条款。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结语
    以上所列的五种情形都是合同无效的情况,这意味着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是不具备效力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情况,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因此,在合同的起草和签署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避免以上情形的发生,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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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