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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管制决定由哪个机关制定?
释义
    交通管制是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在特定情况下对交通行为进行限制的具体规定。交通管制适用于自然灾害、恶劣气象、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下,或者其他措施无法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交通管制决定机关为县级公安机关,执行交通管制的责任落实到现场民警。此外,交通管制也适用于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决定部门为县级公安机关。市民应当遵守交通管制通告,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
    法律分析
    一、交通管制决定机关
    交通管制决定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
    二、交通管理中的交通管制适用条件:
    1、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
    2、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
    无需批准,由现场民警实行。
    治安管理中的交通管制:
    适用条件: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批准决定部门:县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制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以及其他与交通有关的活动所制定的带有疏导、禁止、限制或指示性质的具体规定。一般是在集会游行、大型运动会、道路桥梁建设、救灾抢险、执行重要警卫任务等情况下对交通行为实行的限制,主要是临时性的规定。实行交通管制后,市民应该遵守管制通告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
    常用法律法规中提到交通管制的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
    第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交通事故等情形,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巡逻民警队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实施交通管制。实施交通管制,应当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指示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结语
    交通管制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以及其他与交通有关的活动所制定的具体规定。在遇到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交通管制决定机关可以采取措施保证交通安全。市民应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遵守交通管制通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权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采取拘留等措施。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章 处罚执行 第八十三条 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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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4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