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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中的排他性有什么意义?
释义
    物权中的排他性和优先效力是物权制度的两个重要方面。排他性指一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和不得设立相冲突的物权,而优先效力则是指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或债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其中自物权指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享有全面支配权,而他物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限定的支配权。此外,他物权又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为债权的担保。
    法律分析
    一、物权中的排他性是什么意思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和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主要表现一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用益物权、同一物上设立两个以上担保物权时依先后顺序确定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原则,即指同一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同一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
    第二,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三、物权应该怎样分类
    (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即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全面支配”意味着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故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进一步分类,可将其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即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都属他物权,但存在区别:
    第一,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的目的则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二、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则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
    第三,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则不限于此。
    第四,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
    结语
    物权中的排他性是指一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是指同一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其中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所有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此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类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这些分类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目的、性质、标的物和权利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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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38:59